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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25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基金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基金会财务运行的科学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保障财产安全。


第三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各项收支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条

依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基金会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基金会银行账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五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应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或更换法人前,必须接受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八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在基金会办公室的监督下,与接交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清单必须经移交人员、接交人员、监督人员三方共同签字认可。


第九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加强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具。基金会应当将接受的捐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


第十一条

定向捐赠的资助项目、非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单位(捐款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筹款费用,包括日常行政运转经费等,由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捐赠设备物资时发生的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管理成本不能超出基金会当年资助总额的12%。管理费用支付,必须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签字方能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提高资金管理效率;完善资金运作内控制度,完善运作程序,防范资金运作的管理风险。基金会应当支持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基金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同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年度检查后,要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