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
第三条
基金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包括现金、支票、汇票等有价证券、图书资料、家具、仪器设备、建筑物等有形资产、实物等各种资产种类的捐赠。以非现金形式捐赠的资产按有关规定计价、估价后入账。凡为基金会捐资,基金会均开具正式捐赠票据,并就捐赠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金额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基金会将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第四条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定向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上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条
本基金会资产主要用于业务范围内的慈善活动和管理费用支出。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理财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的章程规定,由基金会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对投资类型事先做严密的调研分析和风险评估,并将投资方案报送理事会,经过理事会议讨论审批并通过后,报送党政联席会议。办公室方可委托相关投资机构执行该投资方案。
第七条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