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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25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上海市基金会信息公开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应该公开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

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同时,信息公开主体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基金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五条

基金会主动公开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制度、基金会联系方式、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和已完成的公益资助项目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国家秘密、属于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洽谈信息、内部工作信息等基金会不予公开。


第七条

基金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开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八条

信息公开方式为:通过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官网中的“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专栏”公开有关信息。


第九条

基金会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相关报告内容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基金会可通过上海民政局基金会网站、“上海社会组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杂志、微博、微信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