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规范管理,保证印章刻制、保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基金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等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印章未经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五条
基金会印章原则上不准带离办公地点,因特殊情况确需带出使用时,用印人须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并派人带印方可带出。
第六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代表基金会的对外公文、对外通知或公告、合同文书、决议、理事会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年检报告、内部管理文件等。
第七条
保管人员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严格照章用印。
第八条
用印人用印前须在“企业微信号”上申请,内容包括时间、盖章文件名称、份数等,经秘书长、理事长审核通过后放可用印。
第九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2022年1月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