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证书规范管理,保证证书保管、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证书包括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书。
第三条
基金会证书统一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证书未经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确有需要带出使用,须经秘书长同意,并在办公室登记签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时归还。
第五条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基金会需在规定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2年1月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