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捐赠项目财务管理,确保基金会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基金会账户的货币资金捐赠项目。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分类
基金会对各类货币资金捐赠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一、基金会对限定性收入作为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在基金会进行财务立项、核算、专款专用。
二、基金会对非限定性收入作为非限定性捐赠项目管理,纳入基金会的综合预算,统一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的限定性捐赠项目分为留本捐赠项目和不留本捐赠项目。
一、留本捐赠项目:凡不动用项目本金而只动用捐赠项目利息的捐赠项目属于留本捐赠项目。
二、不留本捐赠项目:凡可动用项目本金的捐赠项目属于不留本捐赠项目。
第五条
各捐赠项目的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制,基金会对其使用行使管理和监督权力。各项捐赠项目划转至学校财务处进行使用,学校财务处按照各项目立项表中的经费使用计划,进行日常报销会计核算,并配合基金会登记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会、捐赠方、项目执行单位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表(包括收入、支出、结余)以及简要文字说明。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3年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