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助力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工作,促进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公益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志愿者积极作用,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登记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参与基金会工作的志愿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解并认同基金会宗旨,服从基金会工作安排;
二、热心志愿者工作,由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且身心健康;
三、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
根据活动的具体安排,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共同招募。
第五条
根据活动的具体安排,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对志愿者进行针对性培训。
第六条
根据志愿者的来源和用途,由基金会协同学校对志愿者进行针对性管理。
第七条
使用部门根据志愿者的具体表现,奖优惩劣。
第八条
志愿者权利包括了解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志愿者义务包括严格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管理和安排,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相关教育或培训,按要求完成志愿者服务。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一、为基金会提供相关事务性、咨询性志愿服务;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服从基金会分配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四、妥善保管基金会物品、资料及信息,遵守基金会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2023年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023年